高雄市立壽山國民中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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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公告 - 行政公告

「菸害防制法」相關規定

落實校園全面禁菸「菸害防制法」相關規定如下:

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,各級學校全面禁止吸菸,違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又依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,前項所定禁止吸菸之場所,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,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,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其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按次處罰。另同法第21條規定,於第18條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或未滿20歲之人進入吸菸區,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;在場之其他人亦得予勸阻。

學務處 李團高 2026/05/14 ~ 2026/07/31